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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最新《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解讀
來源:嘉融 時間:2023-01-10 14:22:19瀏覽次數:365次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增值稅月銷售額免稅金額有變動,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不再延續,改為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3:生產類服務業納稅人加計算抵減10%改為5%。
4: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加計算抵減15%改為10%。
以下將以問答的形式帶大家解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以下簡稱1號公告)
答: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發票征收率/稅率一欄填1%,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都按1%征收率開具,專票若開成3%視為放棄優惠政策。
答:(1)可選擇放棄優惠政策,按3%繳納稅款。
(2)可以追回發票,按照1%重新開具。
答: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1)季度超過30萬元,全額繳納增值稅。
(2)季度不超過30萬元,普票部分免征增值稅。
答:(1)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
(2)如果沒有其他免稅項目,則無需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3)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答:小規模納稅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經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或開票有誤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開具對應征收率的紅字發票或免稅紅字發票。
答:可以。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放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答:按政策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
(1)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2)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答:按照1號公告第四條規定應予減免的增值稅,在1號公告下發前已征收的,可抵減納稅人以后納稅期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但是,納稅人如果已經向購買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先將增值稅專用發票追回
答:(1)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2)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答:(1)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
(2)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答:僅需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一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其中,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需提交《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需提交《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答:(1)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如果納稅人選擇按月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超過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標準,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如果該納稅人選擇按季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未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則無需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
(2)小規模納稅人中其他個人偶然發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執行。因此,本公告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答: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納稅期限。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異。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相關規定,本公告明確,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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